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抢劫杀人 一死一伤、改判死缓 天理难容

抢劫杀人 一死一伤、改判死缓 天理难容

抢劫杀人 一死一伤、改判死缓 天理难容

最近,看到最高法院 新 闻 发 言 人 回答 代 表 委 员 的提问,关于“赔钱 减刑”的 问题,最高 法院 发言人 认为“既不符 合法律 规定,也不符 合实际 客 观情况 。根据有 关解释规定,被 告人已经 赔偿被 害 人物质损失的,人民法院 可以作 为量刑情 节予以考虑。

对于那些 犯罪手 段极其恶劣,犯罪后果极 其严重,社会危害性大 的恶性 案件,即使被告人愿意或 已经对被害 人作出实际 赔偿,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 以严惩。”看完后深 有感触,想起烟台曾经 发生过这样 一起恶性 案件: 2005年夏天,两个年轻银行女职员被三名歹徒抢劫,为灭口,三名歹徒对两名女职员行凶,致一死一重伤,其中伤者身中近20刀,手段极其残忍。

而抢劫杀人首犯张某在赔付死者40万后竟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。更让我感到不安和愤怒的是,张某在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,曾扬言:“老子肯定没事,肯定能保命,我家里已经准备好100万打点关系啦,大不了赔点钱”,并叫嚣:“这个社会,老子有钱,想杀谁就杀谁,等我出狱后先把那个作证的女的(经抢救幸免于难的受害人)给灭了,真后悔当时没干得掉她,然后再干掉看守所的管教,让他们知道老子的厉害,到时候无非再赔点钱就行了。”

后来果不其然,最高法院真的改判了死缓。而另外同是近几年的两起案件却有不同的结果,一件是同在饭店吃饭的两人因口角而打斗,打斗中一人持刀捅死另一人,最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。另一件是入室盗窃惊动女主人,情急之下持铁器砸击女主人头部致其死亡,凶犯逃离现场后担心受害人伤重,拨打110让警察去抢救受害人,最后没钱赔也判处死刑。难道在我们的国家里,钱真的是万能的吗?有钱是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?

有钱就可以置法律尊严而不顾?赔偿受害人在道义上本来就是应该的,但决不是法定的减刑依据。我们认为“少杀慎杀”不应当成为法院放纵犯罪的借口,我听周围很多人讲:人家警察辛辛苦苦破了案,抓了人,不少都被法院以种种借口送了人情,被“依法”减轻刑罚。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,而不是少数有钱人的法院,如果以钱来衡量,何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,何谈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?真不知改判法院是如何认定“犯罪手段极其恶劣,犯罪后果极其严重,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”的。主审法官,难道你真的是问心无愧吗?真的是在为受害人着想的吗?既便如此,法律也是有原则的,也不能被少数人做为交换条件玩弄于股掌之间!
现在正在召开两会,希望委员们能关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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